男子驾越野车冲击灵武一煤矿办公楼撞坏价值11万的旋转门

男子驾越野车冲击灵武一煤矿办公楼撞坏价值11万的旋转门

2013年,龚先生应乔某邀约从重庆市来到灵武市,从重庆市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手中分包了灵武市羊场湾煤矿的井下巷道掘进工程,并引进设备准备施工材料,后因煤矿发生事故无奈停工返回重庆。

2014年,他又到灵武市准备继续干该工程,煤矿又因地址问题无法顺利施工,龚先生再次无功而返。

2015年,龚先生得知其先前先后投入一百多万引进的设备及材料已被他人使用,说好的工程也被他人做了,且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赔偿。

于是他便到宁夏找相关人员协商解决,但事与愿违,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不上,龚先生多次与工人到羊场湾煤矿协商无果。

2017年10月25日,龚先生带领三十余名工人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羊场湾煤矿,要求矿方解决其与重庆巨能公司因材料费、工程款等产生的纠纷。

后经银川市公安局宁东镇公安分局磁窑堡派出所民警、羊场湾煤矿周主任、龚先生等进行协商,未达成统一意见。

男子驾越野车冲击灵武一煤矿办公楼撞坏价值11万的旋转门

当日16时左右,龚先生一气之下驾驶越野车开上办公大楼门口台阶,撞击羊场湾煤矿办公楼旋转门,导致旋转门损坏。

2017年10月25日,灵武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将龚先生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1日,经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旋转门价格为113321.00元。

2017年11月2日提请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灵武市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龚先生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其与羊场湾煤矿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矿方谅解,11月9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速递: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财物损失达到数额巨大,则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将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毁坏财物中的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定罪量刑的问题。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又是怎样对毁坏公私财物涉案物的价格进行鉴定的呢?

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包括毁灭和损坏两层含义。在具体案件中,对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主要是考虑和分析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坚持的原则是:

1.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如果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

2.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进行测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案情的不同,经破坏不能修复还原的鉴定物,按照毁坏前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

本案,如果龚先生没有与羊场湾煤矿达成赔偿协议且及时取得矿方谅解,面临的可就不仅仅是赔偿金钱这么简答了。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遇事千万不能冲动,更不能用故意毁坏财物的办法,对他人进行恶意报复。反之,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最终实施了这种行为,毁坏的也许只是他人的财物,而坑害的则是自己,甚至要为此付出几倍、几十倍的惨重代价。不管什么纠纷,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否则,纠纷没解决,反而让自己面临大额索赔甚至牢狱之灾,就得不偿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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