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实施乡镇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开化实施乡镇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19 08:32 | 开化新闻网

2019年1月1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并正式实施《开化县乡镇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中心城区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中心城区城市化管理区域:东至东城欣苑,南至山甸大桥,西北至青山头加油站,西南至石井山庄,北至龙潭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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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埠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华埠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孔埠大桥,南至205国道和317省道交叉口,西至中石化停山坡加油站,东至银泰锦华苑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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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村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桐村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317省道与桐花路交接处,南至317省道与桐郑线交接处,西至桐村镇农贸市场,东至317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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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杨林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317省道沿街,南至杨林镇卫生院,西至杨林镇派出所,东至中天旋具厂(注:管控区域内不含317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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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坑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音坑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儒山路口,南至双溪公园路口,西至音坑乡政府,东至上音坑美丽庭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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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中村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张村桥头,南至中村乡人民政府,西至张村文化广场,东至自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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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林山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林溪路全段及溪舜线信用社至林山小学段。北至林山信用社,西至林山卫生院,东至林山小学,南至廿亩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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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淮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池淮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星西自然村口,南至城文星河口,西至桃下线和星下线接口处,东至超超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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篁岸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开化三院,南至篁岸停车场,西至篁供酒家,东至龙凤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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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庄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苏庄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草龙文化广场、苏古线,南至云溪路,西至高坑溪,东至苏庄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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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长虹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田坑桥头,南至芳村村口,西至长虹溪,东至芳村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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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马金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观音路,南至金城宾馆,西至包山路大通桥,东至淳开线(注:管控区域内不含马金镇MJ-01单元控规中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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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头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村头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东至云山路天峰桥头,沿云山东路向南过村头大桥延伸至村头初中,西至村头加油站,北至村头镇人民政府。(注:管控区域内不包含村头镇控规中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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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溪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齐溪镇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钱江源饭店,南至钱江源1号隧道,西至齐溪镇中心学校,东至钱江源2号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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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田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何田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具体范围是主街611县道和613乡道,北至百丈坑,南至卫生院,西至茂林村,东至福兴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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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边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大溪边乡集镇城市化管理区域:北至墩南停车场,南至卫生院,西至村口大香榧树,东至大溪边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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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乡镇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经由县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河道、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照明、施工工地、水域、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方面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 集镇建成区内的各行政村,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本办法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督促村民自觉遵守本办法。

建筑容貌管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乡镇建成区各类管控规划。

第七条 沿街道路严禁占道经营,可根据商业经营业态和商业需求,允许设立一些临时经营规范点和便民临时摊点,定点定时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搁置有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第九条 沿街、广场等范围内,禁止超出墙体设置防盗窗或防盗网,禁止沿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固定的遮阳(雨)装置,必要时经审批可设置店招替代,其外伸度不得超过1.2米,下沿高度不得低于2.5米,每条街应规范设置,未经审批不得立柱,并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 空调压缩机(排气扇)设置整齐规范,安装牢固安全,设置高度一般应在2.5米以上,确实达不到标准实行落地安装的应安装美化防护罩且不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下水道,禁止随意排放。

第十一条 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街道两侧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或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其高度不超过1.5米。

第十二条 不得有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市容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外形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道树、电杆、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城镇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扰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 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垃圾及时清扫、收集、分类处置、运输。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得从楼上向地面、车内向车外抛弃各种废弃物;严禁将渣土、粪便、污水等倾倒于道路、下水道及河道;严禁将固体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排入下水道和公共厕所管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其他各类公共场地从事禽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以及摆设烧烤、快餐、排档、小百货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在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道路两旁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杂物以及修剪的树枝、花草等应及时清理并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职责。

第二十二条 沿街从事饮食业的门店及饮食摊点,应自行设置专用密闭垃圾贮存容器,容器不得占道摆放;应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施,禁止油烟直接排放,影响市容观瞻和卫生;餐饮项目的生产污水禁止直接排放,须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由市政许可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第二十三条 道路、公共场所、单位庭院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桶),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垃圾不得落地。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保持地面、蹲位、门窗、四壁及顶面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蜘蛛网、蝇蛆、尿碱、异味。

第二十五条 禽类和犬类管理可参照中心城区执行,不得散养,必须实行圈养(圈养面积不超过12㎡)。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大型家畜。

第二十六条 沿街店铺、居民区及住宅小区内产生的建筑、装饰、装潢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乡镇应当做好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业态规划,严格控制该区域的车辆清洗、维修及建筑材料等业态布置。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的场所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规模的室内或带有围墙、院落的经营场地,有硬化的清洗场地;2、设有污水沉淀池、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并设有防外溢的排水沟;3、取水和用水应符合节水及环保要求,严禁从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从事车辆清洗业务;4、清洗、维修场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二十八条 不得占用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性业务。

第二十九条 路灯和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严防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严禁破坏城市照明设施;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自拉线、接线,更不得随意破坏、损坏各种线路,确保建筑容貌整洁有序及通信电路畅通。

第三十条 沿街店铺、居民区及住宅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化带上不得擅自搭建水池、洗衣台和灶台等建筑物构筑物。

集镇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按照无障碍设施要求规范设置,路面硬化、无积水,沿街店铺无跨门经营,无突出街面经营。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及时修复。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占用集镇道路,不得实施挖掘、超限运输等行为损害集镇道路。

第三十三条 道路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于地面,污水、污物不得露天排放或外溢。

第三十四条 路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窨井盖被盗或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三十五条 人行道停车管理可参照中心城区执行。车辆停放场(点)规划布局合理,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做到整齐、有序,严禁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整齐,不准乱停乱放,影响集镇容貌和通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各乡镇联系地名办对集镇道路进行命名,并设置路名牌。

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进入集镇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封措施,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公共设施及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通道、交通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及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站牌、邮箱、书报亭、画廊、张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要及时清洗维护保持完好,确保无乱披乱挂、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第四十条 所有商户、居民等纳管用户要自觉保护好雨水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私接、乱接管网,做到雨污分流,严禁污水直排,必须先进行预处理再纳入管网。各类园林、小区等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清洁和整齐,渠道内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广告标志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读报栏、画廊、张贴栏、广告牌、霓虹灯、灯箱、店招牌、显示牌等各类招牌,设置位置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和谐,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河道水域、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载体和空间设置宣传台、充气模块、彩旗、条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和漂浮物广告。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店招、路名牌、指示牌、街道巷牌、门牌、交通及宣传牌等标志,应统一规格,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注音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及错别字。广告画面和基础设施应定期修饰或清洗,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四十四条 禁止擅自设置车身广告、自行车彩旗、飞行器广告等流动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流动户外广告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设置。禁止设置商业性跨街横幅。禁止沿街向行人和车载人员强行散发广告和宣传品。

第四十五条 所有护栏、门头、店面、墙体原则上不得设置横幅及条幅。经批准设置的节日喜庆标语口号和公益宣传标语,设置者应按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设置,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应及时清除。

第四十六条 店牌店招应实行一店一招,突出亮化,讲究美观大方,并设置在商店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位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2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其造型、装饰应与街景协调。每幢建筑物或相近的建筑群体设置的商业店招应统一尺寸、规格,前后尽量保持一个平面(突出墙面的距离小于1.2米),上下尽量保持同一条水平线或中心线对齐。店牌店招实行备案制度,具体设置标准、用材、色彩必须符合属地政府的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楼顶设置广告位的必须符合规划或街道市容整治方案对广告位的设计要求,不得随意设置广告位。在四层(含四层)以上楼房的楼顶设置广告的,必须设置通透式(如霓虹灯、三面翻)广告。

第四十八条 广告媒体不得长期空置,在户外广告发布期满或新建媒体满一个月内不发布广告版面的,应按要求设置公益性广告或自行拆除。

第四十九条 主干道公益性广告设置率不低于20%;交叉道口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严格控制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十条 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或及时更新,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第五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各类工程工地外围,利用围栏设置广告,应按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程序设置安装。

第五十二条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禁止占道放置移动广告灯箱、牌匾,经审批的固定广告牌位设置按国家标准实施。

施工工地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设置施工围墙(栏);围墙(栏)应封闭完整、牢固、美观,并设有夜间警示装置。围墙需内外刷白且高度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五十四条 施工工地围墙的主要出入口处应悬挂醒目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参与工地施工,施工进出口通道应作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驶出工地车辆密闭全覆盖、净胎上路。施工场地周围无建筑垃圾,出入口无污物。

第五十五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新增基础设施施工的,应设置高度符合标准的隔离围挡或封闭装置及安全警示标志,同时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

第五十六条 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集中统一堆放,及时清除,并设定专人清扫工地路面和洒水。清运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覆盖,严防二次污染。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实施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不得在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工地现场采用的散装水泥罐应保证进出口密闭性能良好,并采取除尘、围护等措施防止进出料时产生扬尘。

第五十八条 施工废水、泥浆必须经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道,禁止废水、泥浆流溢。

第五十九条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裸露土体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并做好周边市容环境恢复。因施工导致道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六十条 施工工地厨房、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工地内必须设置临时或专用的水冲式公厕。

第六十一条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公共场所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类公共活动场所应张贴禁烟标志,禁止吸烟。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乞讨人员等不文明现象,保持公共场所秩序良好,文明卫生。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道路、绿地上进行打牌等娱乐活动,严禁在绿地上进行烧烤等活动。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集镇建成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分片包干制,具体管理办法由(乡)镇政府另行制定。

本办法未及部分,按有关法规规定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执行。因城市发展需要,如需执行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补充标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开化实施乡镇集镇市容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全县管理区域图公布↓》。编辑叶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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