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加装电梯「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来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9〕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南平市加装电梯「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来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五年内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下同。)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办理流程,方便群众,把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内容,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加装电梯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受理、组织联合踏勘、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编制办事指南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审批阶段的统筹协调工作。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施工监管工作,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市政道路、城市绿地、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住房与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有资质、有信用、有经验的设计、图审、监理、施工、电梯安装等单位纳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信息库,在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平台发布,制定入库规则,提供项目联动、收费咨询服务,加强入库单位的信用考评,确保拟增设电梯业主便捷、自主选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七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提供便民服务,可指定相关单位为增设电梯的代理人,统一负责相关程序的办理。

第九条 申请增设电梯所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既有住宅的土地权属范围内。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的前提下,超出部分有明确土地权属人的,由权属人出具同意意见后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无具体权属人的,免于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增设电梯应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得降低既有住宅原消防安全标准,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电梯井占地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 ×2.5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伸出的长度不宜大于2米。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个人分摊金额。

第十三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个人分摊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参与,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加大金融机构对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实行在业主同意后,由企业出资增设电梯,业主租赁使用等市场化模式。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业主签订协议。在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组织建设模式、增设电梯示意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联合踏勘。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收到建设者申请及增设电梯示意方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发出联合踏勘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踏勘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职责签署初步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到属地行政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七条 方案改进。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改进的协商工作。对于联合踏勘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认为可对方案进行改进优化的,应组织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反馈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出具联合踏勘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示。建设者在收到联合踏勘审查“同意”意见后,要负责做好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告知工作,并在拟增设电梯影响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告知及协商情况,由建设者形成报告,经所在社区确认。

第十九条 矛盾协调。建设者与异议人应当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原则自主充分协商;建设者与异议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部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信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召开矛盾协调听证会,确定增设电梯的相关事宜。

在协商、协调过程中,涉及到权益受损补偿的,由建设者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对补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依据,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正常工作。

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设计。建设者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施工图,施工图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增设电梯所设计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既有住宅剩余使用年限。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应提供方便和优惠,接受本地增设电梯的相关业务,提供电梯方案咨询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建设者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采用并联审批,建设者应当向属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增设电梯手续,并一次性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元业主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三)增设电梯所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拟增设电梯后的建筑效果图、总平图,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使用年限及增设电梯对主体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明材料。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六)经所在社区确认的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部门审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收到建设者申请材料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分转至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就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总平布局、建筑效果出具规划意见;住建部门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出具施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电梯建设工程按规定要求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电梯井道及连廊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二十六条 电梯安装。电梯安装前,建设者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电梯井道及连廊的工程验收,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开始电梯安装施工。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按规定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由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井道及连廊的施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权责令电梯安装单位停止电梯安装。

增设电梯应按《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七条 电梯竣工。电梯须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建设者,建设者应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电梯业主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电梯业主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日常消防通道的畅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保人员应定期对电梯井道及连廊是否符合电梯安全运行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使用电梯业主落实整改;使用电梯业主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加强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属地和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增设电梯或者未按审批通过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图审、施工、电梯设备等单位的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针对电梯审批、安全监管、矛盾协调、维护管理、委托评估、资金筹集、便民服务等出台实施细则,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委托评估等方面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南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7〕166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加装电梯「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来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南政综〔2019〕139号

一、制定背景

今年上半年,南平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组织专题调研,到各县(市、区)听取群众、基层政府和部门、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今年7月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情况的报告,在肯定延平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指出工作中还存在整体推进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安全隐患较突出,群众诉求多元化,矛盾纠纷难化解等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推进提出了指导性、操作性极强的具体要求。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后,市政府领导立即指示要求,要认真领会研究市人大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指出的问题,结合《延平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规定》即将到期的契机,全面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直面问题不足,以《南平市延平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为基础,尽快制订《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重要思想,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支持加装电梯”重要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改善和服务民生,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实施办法》将为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全面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申请条件、资金筹集、报批程序、维护管理、附则等六章三十五条,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从以下方向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站位全市大局,制定统一政策。《实施办法》的制订将为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增强电梯工作的实际操作性,确保达到办理快捷、电梯安全、和谐稳定的效果,将有力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借鉴先进做法,明确审批依据。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一行政审批的“新生事物”,我市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紧盯审批重点,破解土地权属瓶颈。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的前提下,超出部分有明确土地权属人的,由权属人出具同意意见后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无具体权属人的,免于办理用地手续;同时,积极学习借鉴了厦门、宁波等地做法,将《暂行规定》中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内容,改为办理规划和施工意见。

(三)加强监管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实施办法》中,着力打造“放心电梯”,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委托设计、部门审批、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电梯安装、电梯竣工、维护管理等全过程都充分体现对安全监管的落实。明确住房与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有资质、有信用、有经验的设计、图审、监理、施工、电梯安装等单位纳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信息库,在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平台发布,制定入库规则,提供项目联动、收费咨询服务,加强入库单位的信用考评,确保拟增设电梯业主便捷、自主选择。

(四)简化办事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中,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整个流程进行清晰的梳理,业主只需按照第四章“报批程序”,就可清楚知道什么阶段办什么事、怎么办;《实施办法》中,简化报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明确在电梯联合踏勘环节,各部门提前研究存在问题,明确职责,不提模棱两可意见,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提高办事效率;推行并联审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收到建设者申请材料后,同时分转至自然资源与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就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总平布局、建筑效果出具规划意见的同时,住建部门就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出具施工意见,提高服务效能。

(五)提出有效措施,化解群众矛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往往在于矛盾协调。对此,《实施办法(送审稿)》提出矛盾协调三个步骤,即自主协商、办事处协调、召开矛盾协调听证会。若涉及到权益受损补偿的,由建设者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对补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依据。

武夷微友汇综合整理自:南平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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