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盱眙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管理办法」

盱眙县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盱眙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管理办法」

县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管小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盱眙县发改委和盱眙县住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垃圾清运处理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商铺服务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48元,每月每平方米公摊水电费0.11元,一费制执行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0.59元;高层(含小高层)每月每平方米0.97元,电梯、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费用每月每平方米约0.22元,高层(含小高层)一费制执行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1.19元。

三、服务费调整后,普通住宅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绿化用水、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均己纳入一费制测算范围,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等费用。根据县政府〔2003〕83号文件精神,生活垃圾费:每户 8元/月另行收取。

四、车辆停放费为:室外专用车位不超过60元/月。辆;室外共用车位最高不超过60元/月。辆;室内专用车位最高不超过150元/月。辆;室内共用车位最高不超过140元/月。辆(均含租金。租金标准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00元/月。辆);室内专有车位最高不超过30元/月。辆;机械车位最高不超过160元/月。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收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商铺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其它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未入住或未使用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六、物业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任何末予标明的费用。

七、县物价局会同我局负责全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保证一费制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经研究决定成立由分管物业的局领导为组长的盱眙县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管理领导小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住宅小区:①物业服务费的调研、评估、测算及调整工作;②督促检查和纠正物业服务乱涨价、乱收费等违规行为;③对各小区物业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人员配备、逐一过堂并跟踪管理。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宿舍,由业主自行组织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盱住建发〔2016〕20号《盱眙县普通住宅物业收费一费制管理办法》废止

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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