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滕州龙阳镇小徐庄村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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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2017年3月10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滕政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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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滕州”城中村”搬迁补偿:一次性搬迁费每户600元

根据《补偿办法》,实施搬迁补偿的每户被搬迁人可获得一次性搬迁费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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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搬迁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搬迁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被搬迁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根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搬迁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中用于房屋安置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用于期房安置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同时,被搬迁人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每提前1天每户奖励1000元,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原则上为20天,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原则上为10天。

值得注意的是,被搬迁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被搬迁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等营业手续的,且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等营业手续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被搬迁房屋地址相一致的,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滕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滕州龙阳镇小徐庄村搬迁

(一)手续审核标准。如被搬迁人未进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记录,并根据提供上述手续情况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确定事实营业补助标准;如被搬迁人已进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并根据提供上述手续情况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确定事实营业补助标准。

(二)补助标准。临主要街、路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主要街路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

(三)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以被搬迁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的80%;非临主要街路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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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滕州”城中村”搬迁房屋附属物按36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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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补偿办法》,其中,附属物补偿按照被搬迁个人所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每平方米360元、集体所有房屋(企业、单位)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

据了解,房屋搬迁工作启动后,街道办事处(镇)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户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只能确定一处标准宅基地房屋。

对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被搬迁房屋补偿内容包括土地及房屋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其中,对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瓦、钢结构、树木、壁画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被搬迁个人所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每平方米360元、集体所有房屋(企业、单位)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此外,被搬迁人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个人所有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60元的标准给予附属物奖励;对集体所有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附属物奖励。对被搬迁房屋已获得补偿的,对其宅基地不再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

《补偿办法》明确,檐高在1.7米以上、且不足2.2米的被搬迁建筑,如被搬迁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但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按照同等结构工料费奖励价格70%的标准,给予奖励。

其中,被搬迁人能够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对经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按照住宅房屋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扣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搬迁人自愿办理房屋登记的,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

同时,被搬迁人能够提供有效土地证件或者土地证件证载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并确定土地面积。被搬迁人不能提供有效土地证件的,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原则上按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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