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发布关于对盐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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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盐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
为做好集中供热工作,根据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对《盐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盐政字〔2017〕28号)做如下补充,自2019-2020供暖季起执行:
一、新建小区
依据《盐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盐政字〔2017〕28号)和《关于确定集中供热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盐政字〔2017〕29号)要求,主管网工程建设费、二次管网改造维护费、楼内公共系统和楼内调控系统装置改造费,三项收费合计117.11元每平方米,由新建小区开发商承担。
二、使用燃煤炉具小区和2018-2019供暖季改造未完成的小区
1、使用燃煤炉具小区。
按照市政府关于三年蓝天保卫战的工作部署,2019年县城建成区内燃煤清零的要求,燃煤炉具取暖的小区纳入城区集中供热系统。
2、2018-2019供暖季改造未完成的小区。
文苑小区和锦绣小区原有遗留问题,面积约0.25万平方米。
老旧小区中原使用燃煤锅炉的综合楼及和综合楼共用锅炉的平房、别墅按照《盐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盐政字〔2017〕28号)和《关于确定集中供热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盐政字〔2017〕29号)标准,入网费用由财政列支,分五年付清。
老旧小区中分散供暖的平房、别墅小区按照《盐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盐政字〔2017〕28号)和《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集中供热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盐政字〔2017〕29号)标准,入网费用由热用户、供热公司、政府三方共同分担,比例为5:3:2,财政承担部分分三年付清。
三、使用清洁能源供暖的小区
使用清洁能源的小区指使用燃气或用电取暖的小区。
按照《盐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盐政字〔2017〕28号)和《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集中供热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盐政字〔2017〕29号)标准,入网费用由热用户、供热公司、政府三方共同分担,比例为5:3:2,财政承担部分分三年付清。
四、政策性改变供暖方式的小区
1、地热井供暖小区。
城区地热井供暖的小区共24个,供暖面积约119万平方米,按政策需采取回灌措施或关停。
关停的采取昊天集中供热,按照《盐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盐政字〔2017〕28号)和《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集中供热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盐政字〔2017〕29号)标准,由县财政承担,分五年付清。
2、水源热泵供暖小区。
水源热泵供暖小区3个,供暖面积约18万平方米,按相关政策要求关停。
按照《盐山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盐政字〔2017〕28号)和《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集中供热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盐政字〔2017〕29号)标准,由县财政承担,分五年付清。
五、城中村利用“双代”政策逐步解决
六、有序推进的原则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昊天公司的供热能力、施工能力,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逐步分批实现集中供热。顺序是:先解决今年政策性改变供热方式的小区和当年交房入住的新建小区,再解决使用燃煤炉具小区和2018一2019供暖季改造未完成的小区,最后解决使用清洁能源供暖的小区。
七、责任分工
集中供热建设工程任务量大、涉及面广,群众关注,为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及时高质量的供热,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主要职责是:做好各自区城范围内的业主应承担费用的收取,换热站选址、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信访稳定等各项工作。
各单位区域分工如下:
1、住建局负责城区供热总体协调和新建小区。
2、社管委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老旧小区
3、盐山镇负责城中村新民居。
4、各单位负责各单位集资建房小区。
2019年8月9日
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