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威楚说法|涨知识小区停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威楚说法|涨知识小区停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近期,禄丰市一起因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引发的车位权属车位纠纷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法官给出答案。

案情简介

原告浩宇房地产公司(化名)在开发建设禄丰市金山镇“浩宇小区”过程中,建设房产数幢及停车位270个,并先后出售开发建设的房屋。业主购买房屋入住后,成立业委会聘请了山河物业公司(化名)进行物业管理。业主根据车位的租赁时间长短,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费。现浩宇房地产公司认为山河物业公司在未征得其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使用其270个停车位,侵犯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山河物业公司归还并支付使用270个停车位的使用费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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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依附于商品房而存在,功能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居住需要,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不论是否经过规划许可,都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基于其开发建设小区取得停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开发的浩宇小区大部分商品房已经出售给业主,购买该小区商品房的业主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取得小区车位的使用权。原告基于其是开发商主张对270个车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库……”,明确规定了在城市商品房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设计、修建车位、车库以满足业主需求的强制性义务,赋予车位以特定用途。

普法强基传标语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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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不如邻来伴,和谐生活法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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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睦最美好,遇事找法最可靠

审 核:陈 颖

编 辑:周芹 杨祯玮

来 源:禄丰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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