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隐瞒漏水情况售卖房屋原屋主应该担责吗「刻意隐瞒漏水情况售卖房屋原屋主应该担责吗」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一名住在8楼的男子,在房屋漏水影响7楼邻居时,没有妥善解决,反而刻意隐瞒漏水的情况,将房屋转卖。那么,漏水造成的损失,他还需要承担吗?

4月30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例。7楼的“倒霉蛋”将该男子和新房主一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该男子为实际侵权人,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居住于双流某小区一单元7楼,江某原居住于8楼,两人是上下楼邻居关系。从2019年12月6日开始,刘某房屋的生活阳台便开始受到楼上的漏水侵害,天花板、墙壁等发霉、开裂、脱皮,刘某找到楼上的江某协商修缮事宜均没有结果,物业进行协调也未得解决。

2020年3月25日,江某将8楼房屋卖给了易某、林某夫妇,但却刻意向中介方工作人员和易某、林某隐瞒了房屋漏水的问题,未披露过房屋存在漏水的任何信息。

2020年4月,刘某再次找到江某协商处理房屋漏水问题,又遭到拒绝,江某称房屋已经出售,自己已经不是房主,要刘某去找现在的房主易某、林某。

4月11日,刘某及检测人员来到8楼易某、林某家中,在易某、林某在场情况下,对漏水点进行开墙检测,确定漏水处为8楼的水管管件,后进行修复,最后产生费用4000元,由易某、林某支付,漏水问题终于解决,但修复受损墙面的赔偿问题却没有着落。

无奈之下,刘某为解决久拖不决的漏水赔偿问题,将江某、易某、林某一并起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28 000元,包含修缮费用20 000元、除甲醛费用6000元及租房费用2000元。诉讼中,经司法鉴定,修复费用为7500余元,同时产生鉴定费用5000元。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房屋因楼上水管漏水,造成损害事实发生,因易某、林某将8楼房屋漏水点修缮后,7楼刘某家中便不再漏水,这已从事实上证明了刘某房屋因漏水发生的损害系8楼房屋造成,反映了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尽管8楼房屋目前的所有权人为易某、林某,但因刘某于2019年12月6日就已向物业公司反映案涉房屋漏水情况,物业公司对漏水情况亦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刘某和江某进行协调处理,双方协商未果。而此后不久,江某在明知房屋存在漏水情形下,却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出售房屋,至本案诉讼,江某也试图将责任推诿给易某、林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当是江某,江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具体赔偿的数额问题,因本案中司法鉴定结果已对修复期申请人刘某租房费和除甲醛检测费等损失均进行了考量计算,再加之刘某也未举出租房等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故双流法院最终判决江某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为7500余元,再加上鉴定费用5000元,共计12 000余元。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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