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大案「淮滨打掉一恶势力集团成员包括一名乡工作人员」

吕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淮滨县**乡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镇**家园。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以来,淮滨县谷堆乡谷堆村居民王某某(已判刑)在淮滨县谷堆乡范围内从事贩树、跑长途客运班车、承包蔡台电灌站等多种经营活动,以无端生事,殴打唐某某等人、敲诈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钱财等违法手段树立恶名,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逐步在当地形成一定影响。尤其是2008年以后,王某某发现黄砂生意利润丰厚,开始在淮滨县谷堆乡淮河干流内非法采砂,利用其在当地的影响力,控制了谷堆乡老街埠口至栗园村长达近2000米的淮河水域,并成为该水域“塘主”。

王某某不仅通过租赁、购买捞砂船非法采砂,而且外来船只进入该水域采砂需经王某某的许可后方能进入,王某某按采砂船吨位向外来采砂船收取采砂费。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王某某伙同任某某(已判刑)于2011年扩大蔡台砂场规模,雇佣王某丙、吴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协助管理经营砂场,并为其开高额工资。同时王某某还雇佣吕某某负责管理账目,即负责管理蔡台沙场进出账目,及王某丙等人收取采砂船船主上交的采砂费用。2012年5月19日至2013年1月14日,从吕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王某丙共计交给吕某某823200元。每月月底,王某某和任某某找吕某某结账,吕某某会把王某丙当月交来的钱通过转账或取现的方式给王某某和任某某。为获取最大利益,王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及威胁等手段殴打丁某某等竞争对手,达到了称霸该水域,霸占谷堆河砂市场的目的。

王某某集团在淮河谷堆段疯狂盗采黄砂,造成淮河沿岸耕地三百余亩坍塌,并由此获取了丰厚的利润,完成了巨额经济积累。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等人盗采河砂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942490元。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任某某、王某丙等人为重要成员,吕某某和吴某某、孙某某、任某某等人积极参与,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共同故意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5月16日,吕某某被淮滨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吕某某伙同王某某、任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严重破坏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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