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未履行「法院判决装修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结算」

【裁判要点】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本案中,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施工资质,赵良伟为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维纳森公司与赵良伟通过微信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完工,维纳森公司已经实际使用,维纳森公司应对双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清偿工程款。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份,赵良伟承包维纳森公司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由赵良伟与维纳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明星通过微信往来协商装修事宜。2020年7月12日下午13时11分,赵良伟微信发“油漆一平方23元,面积木作翻倍。其他面积量实际。。。艺术漆40元一平方,面积实际量”;维纳森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明星于2020年7月12日下午13时20分回复“好”。之后,赵良伟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涉案场地未施工前为水泥面,装修工程先后进行刮腻子粉、上油漆、做艺术漆三道工序。

赵良伟将油漆转包给案外人王小红施工,价格为30元/平方米,王小红施工的总工程款为91902元。王小红在另案中起诉赵良伟支付剩余工程款16902元,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629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福建维纳森门窗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赵良伟工程款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小红工程款169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福建维纳森门窗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支付责任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债务相应部分消灭,福建维纳森门窗有限公司得基于本案判决在其与赵良伟相关工程款项中主张抵消169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后,维纳森公司不服,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闽06民终203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赵良伟同意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王小红16902元,上述款项支付至王小红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王小红,账号:62×××44,开户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二、若赵良伟按上述期限如期足额还款,则赵良伟与王小红的纠纷就此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若赵良伟未按上述期限如期足额还款,王小红有权就赵良伟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对赵良伟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王小红与福建维纳森门窗有限公司的纠纷就此终结,双方再无争议。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

赵良伟使用的艺术漆品牌为泉州奥丽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本院调查核实,泉州奥丽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声明》一份,内容为“2020年8月16日开始,赵良伟向本公司购买奥丽宝艺术漆涂料共计68桶,用于华安工地的施工。一桶油漆大概施工25-30元/平方米,材料价钱单价12元/平方米,不算工钱。泉州这边地区艺术漆的工钱大概是20-25元/平方米。这是最后一道工序艺术漆的价钱。另外,泉州这边地区刮腻子粉公装的工钱大概30元/平方米,材料钱5元/平方米。”经赵良伟与维纳森公司双方测量,确认本案涉案工程天花板面积为1426平方米,墙壁面积为1355平方米。维纳森公司已支付赵良伟工程款150000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本案中,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施工资质,赵良伟为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维纳森公司与赵良伟通过微信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完工,维纳森公司已经实际使用,维纳森公司应对双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清偿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事宜未约定清晰的情况下,应遵从公平原则来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对于案涉工程“油漆面积木作翻倍”维纳森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经双方测量,案涉工程天花板面积为1426平方米,墙壁面积为1355平方米。结合上述焦点分析,本案涉案工程价款应为:油漆一平方23元,面积木作翻倍;艺术漆一平方40元,面积实际量。油漆价款为:23元/平方米×天花板面积1426平方米×2 23元/平方米×墙壁面积1355平方米=96761元;艺术漆价款为:40元/平方米×(天花板面积1426平方米+墙壁面积1355平方米)=111240元。总价款为208001元。维纳森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尚欠58001元未付。综上,赵良伟主张维纳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800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

维纳森公司主张讼争的工程仅为艺术漆施工价款111240元,赵良伟主张讼争工程除了艺术漆施工价款111240元外,还包括油漆施工价款96761元,总计208001元。故维纳森公司主张赵良伟应向其返还其多付的工程款38760元,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反诉被告福建维纳森门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赵良伟工程款58001元;二、驳回本诉原告福建维纳森门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福建维纳森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案讼争的工程价款应当认定208001元,因维纳森公司仅支付赵良伟150000元,尚有58001未支付,应予支付;维纳森公司主张本案讼争工程价款为11124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要求赵良伟返还多支付的款项38760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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