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落地城乡有别云南16州市相同保额下文山保费最低

今年7月,首份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单(以下简称“住宅保险”)正式生效,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财产险部副总经理张宁一口气买了3份保险,一份给自己,一份给父母,一份给岳父母,三份保险共100多元,保额均为10万元。

“我自己是盈江人,经历过地震,加之又是保险公司的员工,明白太多灾害性事件带来的惨痛教训,我希望防患于未然。”张宁说,在今年3月的盈江地震中,虽然房屋被破坏程度不大,但是损失仍然存在。

数字

云南保险业大数据

实现保费收入335.3亿元,

同比增长21.91%

提供风险保障12.4万亿元,

同比增长21.26%

赔款与给付合计112.41亿元,同比增长18.23%

承保云南省外经贸风险金额53.9亿元,

赔款966.86万元,帮助企业获取项目融资9.47亿元

全省保险资金新增落地金额213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数额

(以上数据为2016年1——7月)

大理试点政策性农房地震险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巨灾保险制度的缺位,保险的赔付保障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据媒体报道,在汶川地震中,保险理赔金额仅占灾害损失的0.25%,而按照瑞士再保险2015年的统计,全球保险理赔中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是35%,发达国家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

2016年5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7月1日,人保财险、平安财险等公司推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以下简称“住宅保险”),意味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正式落地,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由理论向实践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行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要举措。

在城乡住宅居民地震保险实施之前,云南省已在大理试点5级以上的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去年8月20日,我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在三年的试点期限内,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为大理白族自治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居民提供风险保障。

云南农房地震保险方案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险保障。农村房屋保险赔偿限额(指数保险)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使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起到灾害救助补充作用。

居民保险赔偿限额(地震灾害救助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累计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年。据测算,通过保险机制使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倍数最高达到了15.6倍,能够有效转移区域巨灾风险损失。农房保险赔偿平均可达到地震民房恢复重建政府补助总金额的34.07%,从而切实提高灾区居民重建能力。

同时,大理通过产品创新实现了保险公司自有服务体系与政府灾害救助体系的结合,借助政府相关体系资源提升保险行业查勘定损效率,有效地降低了社会巨灾风险管理成本,有力地支持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协调推进。

在过去的一年里,由诚泰保险作为主承保的农房地震保险已完成3553.76万元的保险赔付,其中,2015年10月30日昌宁地震赔付753.76万有效放大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了试点地区巨灾风险保障水平。

今年来,保险企业结合扶贫工作,又做了有益尝试。2016年8月,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姚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和美好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的通知。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系上了保险绳,这是云南省首例集体参保的住宅保险。

人保财险楚雄州分公司总经理张明介绍,此次集体参保是由大姚县人民政府从社会扶贫捐赠资金中为全县757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障,每户43.2元保险费,保费32.72万元,保额20000元。若居民住宅遭受破坏性地震及其引起的地裂、泥石流、滑坡等造成损失,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震级达到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级(含4.7级)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M度及以上的地震,人保财险公司将会给予赔偿。

城乡居民可为自家房屋投保住宅险

与政策性农房地震险不同,此次住宅保险是由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保体。产品的设计是根据“保基本、广覆盖、价格低、易接受”的原则,产品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发生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

在保险金额上,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房屋结构不同为例,保额也略有不同,钢结构及钢混、混合结构保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砖木结构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元;其它结构保险金额上限为6万元,超过部分无效。

记者在人保财险官网比较发现,若是客户对昆明城区内拥有一套钢筋混凝土的房子进行投保,保额为50万元,保费需要225元;若在文山城区拥有一套钢筋混凝土的房子进行投保,保额为50万元,保费需要90元。“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费率主要结合地区地震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张宁介绍,在云南省,根据各个地方的环境等各方面不同,分为3个费率标准。以昆明的房屋为例,综合多方面因素,相同情况下,昆明钢结构房屋的保费最低为9元/份,保额为2万元。目前,云南省16个州市中,相同保额下,文山的保费最低。

在理赔上,运行初期,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国家标准,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上述标准的设定,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住宅抗震等级,降低投保成本,避免逆向选择,维护其他投保人利益。

张宁介绍,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可发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重大灾害、行使跨期分散风险等职能。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按照保费收入一定比例计提,单独立账、逐年滚存,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显示,目前,云南省人保财险、诚泰保险等多家财产险公司推出了巨灾险,居民可在销售网点或网上购买。自7月1日该款保险开售以来,云南省住宅保险销售保费为68万元,保额6.89亿元,其中人保财险销售保费为65万元,保额6.41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款保险不能重复投保,但是市民可为自己拥有的多个房产投保。

巨灾保险将覆盖更多自然灾害

虽然巨灾保险在国内有了一定的突破,但仍然需要完善。

以大理政策性农房地震险为例,一旦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保险公司的最高赔款为5亿元。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只能扛着,即使有中再产险的再保支持以及各公司自己的再保险安排,对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影响也是极大的。

“对于巨灾风险来说,虽然概率极小,但破坏性太大。”一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若是承保之后,处于长期亏损状态的话,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吃力。

随着大理模式诸多优势的逐步体现,云南多个州市已向省政府正式申请开展地震巨灾保险,为最需要巨灾风险保障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提供政策性基本保险保障,也将从更广的空间和更长的时间上分散和平滑巨灾风险,还可以将这一政策性保险惠及更多的人群和地区。

据悉,国内首家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已在昆明挂牌运转,它将致力于打造区域巨灾风险管理智库服务、巨灾风险管理技术研发创新、巨灾风险管理人才培养三大核心职能,提升保险行业科技创新服务社会的能力。

全程参与大理农房地震保险的诚泰保险总经理助理李年生提出,希望尽快出台巨灾保险体系的顶层设计,在充分发挥和利用保险专业技术力量的基础上,举全社会之力在更高的层次上整合各方专业力量和技术资源,包括地震、住建、国土、地质、气象、水文等专业技术和灾害数据,为巨灾保险产品开发和精确厘定费率做支撑。同时整合利用现有体系资源,将保险服务融入国家抗震救灾体系中,降低资源重复投入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资源效用。此外,他也表示,巨灾保险也要考虑资金成本和税收成本影响,特别是巨灾准备金政策出台前的税收成本,建议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政策性巨灾保险业务实行专门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

保监会通报显示,下一步,保险行业将持续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扎实开展,并在未来一段时期,致力于推进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昆明日报 记者马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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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证券化“箭在弦上”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市场日益成熟的风险转移机制。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巨灾保险风险从保险和再保险扩展到资本市场,发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从国际巨灾债券、巨灾期货的发展来看,完备成熟、种类齐全的资本市场是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重要保障。

国内已有首只巨灾债券,其运作方式为中再集团和中再产险以再保险转分的方式,将其所承保的部分中国大陆地区地震风险分保给特殊目的机构,再由其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进行融资,以融资本金为这部分风险提供全额抵押的保险保障。

目前,在巨灾保险试点中,云南、广东等地有指数保险的做法和尝试。有业内人士分析:“巨灾指数保险是根据某一自然巨灾事件的物理参数达到触发水平而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产品。它具有利于降低成本、理赔便捷、易于保险证券化等优点。”

观点

巨灾保险顶层设计逐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灾害管理、损失救助和重建资金筹集,更多是采用“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的“举国体制”。面向未来,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举国,不再仅是举政府和财政之力,要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举市场之力,举全民之力,最终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分散的巨灾风险管理“新举国体制”。

五大难题

在各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均面临“五大难题”,即模式选择、偿付能力、基金归集、责任与限额、定价模式,我国也不例外。

首先,在模式选择上,这是明确一个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以及谁“兜底”问题,即是官办,还是民办?还是官民结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这也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官民结合”模式。

其次,在偿付能力上,说到底偿付能力就是:保得起,赔得起。就巨灾保险而言,这是一个十分突出和重要的问题。从各国实践看,分层技术是主要选择,即将可能面临的风险损失划分为若干“层”,不同的层,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实施方案”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原则,采用了分层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设计了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等五层分散机制,再加上“回调机制”的“5 模式”。

第三,在基金归集上,基金归集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如保险基金达不到一定规模,意味着覆盖面有限,作用就不能有效发挥,并挑战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制度建设就可能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从理论讲,采用强制保险是实现基金归集的最有效手段,一是能保证覆盖面,二是成本相对低。但从国际趋势看,更多的是采取“强制供给”的模式,而非“强制购买”,同时,在相关制度层面做一些“隐性安排”,如申请房贷时,必须办理巨灾保险等。我国“实施方案”采用的是“自愿”加“正面激励”模式,即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实施保费补贴,并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在责任与限额上,“实施方案”明确将责任界定在“地震”风险,并在明确“定值保险”的前提下,将实际损失和赔偿责任固化为三档,确保预期明确和操作简便。在限额方面,“实施方案”根据我国现阶段城乡居民住房的实际,采用“上下限”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即基本保额为2万和5万,上限为100万。同时,明确了超过100万,可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实际是通过金额明确“准公共产品”和“私产品”的边界。

第五,在定价模式上,一是要适度反映不同地区的风险特征,以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要针对建筑物开展差异化的费率安排,以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促进设防水平的提高;三是要体现保险的互助精神,要避免费率的“过度匹配”。

求真务实

总体看,“实施方案”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较好地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

所谓“求真”,首先是“求巨灾保险制度之真”,即在认识并理解巨灾保险属性的基础上,针对“五大难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了解决方案,确保符合制度的基本逻辑。其次是“求我国现阶段实际之真”,从制度建设之初就明确了作为一种普惠制度,应本着“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居民现实需求和支付能力之间的关系,确保制度的可行性。第三是“求我国保险业水平之真”,客观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行业实力,还是服务能力均有逐步提高的过程,为此,“实施方案”和“住宅地震共保体”的设计均充分考虑了“初级阶段”的特点。

所谓“务实”,首先是解决“三个一”问题,即条例、方案和平台,强化协同推进,但不强求“齐步走”,本着“成熟一个推动一个”的原则,务实地推进相关工作。如2015年4月成立了“住宅地震共保体”,为制度的推动和运行奠定了组织基础。“实施方案”则是在相关部委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完成了顶层设计。同时,明确要加快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条例”)。其次是在保障范围方面,从灾因看,先选择“地震”,未来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灾因。从限额看,确定了100万作为上限。尽管这个限额与我国许多城市的住宅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距,但考虑到我国制度“体量大”的特点,如果限额过高,势必给制度带来巨大风险敞口,继而影响安全与稳定,不利于制度的起步与发展。同时,从各国的实践看,初期的限额均相对较低,待制度逐步完善,特别是基金的不断积累,再逐步提高。

总之,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好“既要有理想,但又不理想化”的原则,一方面要确保顶层设计在结构上符合巨灾保险的逻辑,防止出现反复,另一方面要本着建设有“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的目标,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了“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下一步要在“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与配合,展开相关工作。首先,从国际实践看,立法保障是巨灾保险制度的关键,为此,要借“实施方案”出台东风,加快推动《条例》的出台,同时,要高度关注“回调机制”安排问题,有效化解“击穿风险”。(作者王和 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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