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车而买的「明知车辆系赃物仍购买郓城一男子在巨获刑」

明知二手车辆是李某盗窃的赃物,却因贪小便宜低价收购,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巨野法院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丁字形”撬锁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明知是赃车而买的「明知车辆系赃物仍购买郓城一男子在巨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何某分别系山东省梁山县、郓城县人。早在2010年,被告人李某就因犯盗窃罪被郓城县法院判处管制,刑满释放后,李某不思悔改,继而重操旧业。

2015年5月的一天,李某将被害人时某停放在巨野县人民医院病房楼下的一辆红色“新鸽”牌摩托三轮车盗走。之后,李某打电话给何某,约好在郓城西关老车市北边见面,将摩托车以1300元价格卖给了何某。两天后,李某又从巨野县佳和广场售楼部东侧出口处,将被害人宗某停放的绿色“雅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走。电话再次联系何某,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2015年6月,巨野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李某鬼鬼祟祟,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并从其身上发现用于撬锁的“丁字锤”。民警将其带至刑警队询问,李某交待了自己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卖给何某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抓获。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明知是赃车而买的「明知车辆系赃物仍购买郓城一男子在巨获刑」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与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5699元。巨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明知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何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周广伟 庞轩 编辑 庞轩)

明知是赃车而买的「明知车辆系赃物仍购买郓城一男子在巨获刑」

您在本站提交图纸订购信息后,我们客服人员会及时电话与您联系确认图纸编号、收货信息等。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祝您建房愉快!
慧盖房 » 明知是赃车而买的「明知车辆系赃物仍购买郓城一男子在巨获刑」

发表回复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