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细则「加装电梯的自愿原则二十一」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在2018至2020年连续三年提及加装电梯的城市旧改工作,有条件加装电梯作为指导思思,部委出台相应通知,各省市陆续颁布地方法规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并适时进行调整。
在这几年陆续实施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反复提及,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中说本着“自愿原则,应装尽装”。可是,
为什么老是有人说强制加装电梯?
一、既有住宅所加装电梯是共有物。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使用环境的属性就决定了,是单元或者楼栋的共有物。这一点与别墅的私用电梯有明显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电梯是单元或者楼幢的共有物,并不是小区的。一号楼电梯或单元门大修绝不会用到二号楼的维修资金,就是证明。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那么决定共有物来去,自然是其共有人决定,也就是这个单元或者楼栋的出资人决定,而不是以外的人。
只不过这里面有一种特殊性,就是加装电梯允许单元里的权利人可选择以放弃权利为由不承担义务。
这是加装电梯自愿原则之一。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建筑改造的一种特例,它有别于住宅的原装电梯。这是一个政府特许下业主再协商的结果。
二、加装电梯的意见是以单元为准,而非个人。
各地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以楼栋或者单元为单位进行表决,至少有双2/3的业主参与,其中的双3/4以上业主同意方可进行申请。
民意征询意见表达投票通过,只是走了第一步。同意并且愿意出资的人进一步友好协商,就出资份额管理内容等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依照政府的规定报批、公示,经审批备案后施工。
这是加装电梯自愿原则之二。
有人说,少数服从多数是欺负人、就是强迫不是自愿!
加装电梯是单元或者楼栋的共有物,它的落地可否自然以单元的意见为准,根据民法典278条,经法定的程序表决,其多数决的结果就有效。
共同事项的决策中,个人意见推翻不了集体意见。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表决的结果无非是两个:一个是同意加装电梯,一个是不同意加装。
没有道理说,同意加装占多数就是不合理,不同意加装电梯占多数就合理。
加装电梯的过程当中,有一个占地问题。如果加装电梯方案占用的是小区共有的土地,当地的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局,会要求小区进行二次表决。如果有这方面要求,自然按照规定办。
这里面同样是另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问题,不再赘述。
一家子出去旅游,对于目的地和方式有争议,民主的家庭可能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有人需要做出妥协是很平常之事。
所以说,按照法律程序,加装的电梯不存在强制问题,政府会把关审核的。个人是能影响结果,但不能决定。
看到这里,又会有人加装电梯的侵权,有法官早说了,这是另外一个权益事项,需要另外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