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新规滨州市主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导则出台」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主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方便增设电梯申请人业务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滨政发〔202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滨州市主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导则》。

一、业主协商和达成协议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自愿实施、政府指导、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应经充分协商并通过以下方式,自愿实施增设电梯事项。

(一)业主自我协商。由既有多层住宅单元业主发起,充分征询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达成增设电梯意向,并签订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参考附件1)。

(二)多方组织协商。由原产权单位、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牵头组织征求单元全体业主意见,达成共识,并签订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参考附件1)。

(三)明确办理主体。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增设电梯事项的建设、使用主体,可推举1至2名业主代表,也可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房屋原产权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人、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项目申请人,并签订授权委托书(参考附件2),办理增设电梯事项有关手续。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在表决前应当通知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对存在不同意见的业主,可通过业主之间协商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多方组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初步确认。项目申请人应将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表(参考附件3)、项目申请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提交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予以初步确认。

未达成一致意见或业主间矛盾突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指导项目申请人暂缓方案设计及公示。

二、方案设计和公示

(一)委托设计。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设计方案,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总平面图中应明确增设电梯工程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效果图中应明确增设电梯及主体建筑的色彩与风格并协调一致)。设计单位应核实增设电梯是否位于合法用地界址范围内,并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同步出具满足《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筑工程技术标准》(DB37/T5156—2020)场地设计、建筑安全、消防通道及疏散救援条件等要求的书面承诺。

(二)资料公示。项目申请人应将经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步确认的相关资料在拟增设电梯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1.公示内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申请表、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效果图等)及公示说明(参考附件4)等。

2.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

3.异议处置: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项目申请人向异议人解释答疑,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纳入设计方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

(三)公示后确认。资料公示期结束后,相关异议已妥善解决或无任何异议的,项目申请人将申请表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三、工程手续办理

项目申请人持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申请表、经公示的设计方案、承诺书(参考附件5)等资料,到滨城区、开发区、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相关手续。

滨城区、开发区、高新区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增设电梯业务的申请、审核、批准等全流程窗口服务事项。服务窗口“一窗受理”相关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同步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由相关部门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回复办理意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参照《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24号)文件,增设电梯项目依据承诺豁免设计方案审查,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文件要求,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除此之外的增设电梯项目,需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服务窗口应当对符合豁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办理情况的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二)施工图审查

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项目申请人为单位的,通过山东政务网(http://bzzwfw.sd.gov.cn/bz/public/index)报审;项目申请人为个人的,通过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图系统(https://st.bzsczx.cn/login)报审。报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施工图:

(1)施工图中应清晰表现与增设电梯相关的既有房屋内容;

(2)施工图中应明确说明既有房屋自身的安全性;

(3)施工图中应明确说明增设电梯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增设电梯对既有房屋及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改动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图中应包含相应设计内容。

2.建筑物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无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需提供增设电梯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项目申请人、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应会商解决。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向滨城区、开发区、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报下列材料:

1.施工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2.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3.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电梯安装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前通过山东省特种设备企业端管理平台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办理告知流程详见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特种设备网上告知流程及注意事项。

四、专营管线移位改造

对于涉及到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专营管线及配套设施移位改造的增设电梯工程,专营管线及配套设施由相关专营单位运营管理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增设电梯工程方案设计前联系相关专营单位。各专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科学编制移位改造计划,优惠收取有关费用,做好各类管线移位改造施工协同,有效提高工程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减少居民负担。

专营管线及配套设施不属于相关专营单位运营管理的,由项目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移位改造工程。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五、施工组织及验收

(一)施工安装管理

建设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应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开竣工日期等。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增设电梯工程土建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用地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增设电梯的安装开工告知接收、安装监督检验及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竣工检验

增设电梯施工安装完成后,项目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具有电梯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三)资料归集

项目申请人应将土建施工竣工资料等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归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半年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报,并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归档保存。

(四)使用登记

电梯投用前,使用主体应当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并签订维保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属开发区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该资料存入档案。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以上需提供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注:1、所提供材料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六、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使用

符合《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滨政发〔2022〕25号)要求增设的电梯可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申请人持增设电梯申报资料、项目申请人身份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使用登记证明等材料到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流程等事宜由属地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七、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

符合《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滨政发〔2022〕25号)要求增设的电梯,本单元业主及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可在电梯使用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费用(扣除补助后)。提取流程、提取材料及办理时限等按照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执行。

群众在增设电梯具体事项办理中的问询和质疑由各部门、单位依据职责负责解释和答复。

本指导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滨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滨政发〔2022〕25号)一致。

附件:1.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参考文本)

2.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表(参考文本)

4.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事项公示说明(参考文本)

5.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承诺书(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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